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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体工商户部分政策的解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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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11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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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人或家庭出资经营,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体经营者,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。
 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户,准确进行核算。对账证健全、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,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;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,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。也就是,按区域、地段、面积、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。每月按实际发生的经营额、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,申报额超过定额的,按申报额缴纳税款,申报额低于定额的,按定额缴纳税款。
  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: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,提供加工、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纳税9万元),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纳税9万元)的,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,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。
 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,减轻企业负担,经国务院批准财税出台了财税[2016]12号文件:“将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,由原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,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(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)的缴纳义务人。”
  个体工商户属于自然人性质,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,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。潍坊现实行月销售额低于2万元征收率按0申报个人所得税;超2万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政策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(财务部 陈小霞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