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已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,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一项重大调整是第十九条:“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、追认,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、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。”
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,儿童的心智成熟程度已有很大提升,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步入小学校园,俨然是个“小大人”。然而,我们经常可以看到,各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及少部分成年人,在公共场所撒泼耍赖,在超市随手抓拿零食,在没有付款的前提下,大吃特吃,父母不但不予制止,在超市工作人员制止时,还会以“他还是个孩子啊”、“小孩子都会这样”的说辞,为没有家教的行为辩解。
超市人员没有执法权,零食价值也不足以立案调查,很多时候只能不了了之。但是,试问这样的孩子步入社会后,父母所谓的爱护真的对孩子有利吗?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已逐步健全的社会上,这样没有教养,只会在学习和工作中与周围的环境格格不入,一旦造成严重后果,这些所谓的孩子和他们的父母要如何面对社会给他们的严厉惩罚?
溺爱孩子的父母们,不要等到自食恶果才知道良好的教育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爱护。
(学院店 周艳玲)